營業稅及使用稅罰則 (Sales and Use Tax Penalties)
Tax Bulletin ST-805-CHI (TB-ST-805-CHI)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PDF) Issue Date: March 26, 2010簡介
企業必須持有稅務機關 (Tax Department) 所核發且仍在效期內之 營業許可證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始得從事應課稅之銷售業務。收到營業許可證後,即需承擔營業稅法所規定之各項責任。如不遵守營業稅法,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懲處。本公告概述相關罰則。
延遲報稅及未報稅之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免納稅但未報稅或延遲報稅 (Tax Law (稅法)第 1145(a)(1)(i) 條) | 50 美元。 |
延遲報稅但未晚於 60 天 (稅法第 1145(a)(1)(i) 條) | 第一個月內申報者,罰金為應繳稅金的 10%,此後每再延遲一個月另加 1% (未滿一個月仍按一個月計算),最高不超過應繳稅金的 30%。但是,罰金不可低於 50 美元。 |
未報稅或延遲報稅時間超過 60 天 (稅法第 1145(a)(1)(i) 條) | 以下列金額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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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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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稅的罰則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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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稅或繳清稅金的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準時報稅但未準時繳交應繳稅額 (稅法第 1145(a)(1)(i) 條) | 第一個月內繳清者,罰款為應繳稅金的 10%,此後每再延遲一個月 另加 1% (未滿一個月仍按一個月計算),最高不超過應繳稅金的 30%。 |
若漏報金額超過列於報稅表中應繳稅金的 25% (稅法第 1145(a)(1)(vi) 條) | 漏報金額的 10% (如能針對任何漏報金額提出實質證明或充分披露,得減低該筆漏報金額)。 |
蓄意詐欺而不納稅或不繳清應繳稅金 (稅法第 1145(a)(2) 條) | 罰款金額為未納稅額的兩倍,另加 未納稅金的利息,計息標準為 14½% 或稅務長規定之利率,以其中較高者為準。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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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其他逃漏稅詐騙行為的罰則 (其他逃漏稅詐騙行為分別列於各相關類別) 備註:這些罰則的懲處對象包括廠商、買方以及報稅代理人。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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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營業許可證相關的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未陳列營業許可證 (稅法第 1145(a)(4) 條) | 50 美元。 |
未取得營業許可證即從事下列行為:
| 買賣成交當天的罰金是 500 美元,之後每一天另外 加罰最高 200 美元,累計不超過 10,000 美元。 |
未取得營業許可證即透過大宗銷售交易持有或購買商業資產 (稅法第 1145(a)(3)(iii) 條) | 最高 200 美元。 |
身為娛樂活動主辦方,授權委託沒有營業許可證者在活動中從事應課稅的銷售行為 (稅法第 1145(f) 條) | 每次活動最高 10,000 美元。 |
營業許可證遭吊銷或暫扣但未依規定繳回(稅法第 1145(a)(3)(ii) 條) | 違規當天最高罰金 500 美元,之後若仍未繳回許可證,每一天另外 加罰最高 200 美元,累計不超過 10,000 美元。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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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文件和簿記違規的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
不使用可供稽核的表格填寫記錄 (稅法第 1145(j) 條) | 每季最高 1,000 美元 (違規未滿一季仍按一季計算)。 | ||
未記錄或未保留記錄,或無法將記錄提交給稅務機關 (稅法第 1145(i) 條) | 第一季最高 1,000 美元 (違規未滿一季仍按一季計算),後每一季 (違規未滿一季仍按一季計算) 另外 加罰最高 5,000 美元。 | ||
選擇以電子格式保留記錄但未依照要求提供電子格式的記錄 (稅法第 1145(k) 條) | 每季最高 5,000 美元 (違規未滿一季仍按一季計算)。 | ||
簽發不實或假造的轉售或其他免稅證明或文件,企圖逃稅 (稅法第 1145(a)(5) 條) | 每份不實文件 50 美元,另加 實際應繳稅金的 100%。 | ||
在紐約州以任何流動攤商 (例如攤販、表演者或在非固定地點運送有形個人財產的類似攤商) 為銷售對象,但未於報稅表上註明流動攤商之姓名或營業許可證號碼,或未註明轉售予攤商之相關資訊,或未照實完整填寫該等資訊 (稅法第 1145(h)(1) 條) | 報告表中每漏報一名攤商,最高可罰 50 美元 (無論報告與否); 每 12 個月 (6 月 1 日到第二年 5 月 31 日) 為一期,每一期最高罰金不超過 5,000 美元 (稅法第1145(h)(3) 條) | 若同時適用稅法第 1145(h)(1) 條和第 1145(h)(2) 條的罰則,每 12 個月 (6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 的累計罰金不超過 5,000 美元 (稅法第1145(h)(3) 條) | |
未及時申報流動攤商 (稅法第 1145(h)(2) 條) | 每次違規最高 500 美元。 | ||
將不實或假造的文件交給稅務機關 (稅法第 1145(j) 條) | 每份不實或假造的文件罰 100 美元,或 每份不實或假造的報稅表罰 500 美元。 |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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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三方的相關罰則 | |||
民事罰則 | |||
若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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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您未依規定: | 罰則為: |
為商家、經營者或領用人提供關於您報稅資訊的必要而準確的資訊 (稅法第 1145(i)(1) 條) | 違規次數不超過十次者罰 500 美元,超過十次 每次違規另最高罰 50 美元。 |
提供報稅資訊 (稅法第 1145(i)(2) 條) | 每次違規最高罰 2,000 美元,最低罰 500 美元。 |
每年報稅期間內,第 1145(i)(1) 條違規罰金或第 1145(i)(1) 和第 1145(i)(2) 條違規罰金總額一律不超過 10,000 美元。(稅法第 1145(i)(3) 條) |
針對報稅代理人的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支援或協助準備或提供假造的營業稅與使用稅報稅表、報告、細目表或其他文件 (稅法第 1145(i) 條) (請參閱「針對其他逃漏稅詐騙行為的罰則」中的「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最高 5,000 美元。 |
針對表演或娛樂活動主辦方違規的罰則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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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機動車輛燃料、柴油機動車輛燃料及菸草違規的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身為負責人,但未向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輛燃料、柴油機動車輛燃料或菸草的預付稅額 (稅法第 1145(e) 條) | 罰款金額為未納稅的總金額。 |
未於規定時間內申報或繳納機動車輛燃料或柴油機動車輛燃料必須繳納的預付稅額 (稅法第 1145(c) 條) | 罰款金額為未納稅的總金額。 |
身為加油站負責人,但故意並在知情的情況下扣留、持有或控制機動車燃料或柴油機動車燃料,而經銷商未承擔或繳納該等燃料的預付稅額,或規定應由您繳納但不包含在您的燃料成本內 (稅法第 1145(a)(1)(vii) 條) | 未承擔/繳納/包含在燃料成本內之預付稅額的兩倍。 |
零售菸草必須依規定收取營業稅,但您故意並在知情的情況下扣留、持有或控制菸草,而授權代理商未承擔或繳納該等菸草的預付稅額,或規定應由您繳納但不包含在您的菸草成本內 (稅法第 1145(a)(1)(viii) 條) | 未承擔/繳納/包含在菸草成本內之預付稅額的兩倍。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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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曼哈頓地區提供機動車輛停車、車庫或保管服務的罰則 | |
民事罰則 | |
如有下列情況: | 罰則為: |
曼哈頓地區規定必須收取停車稅,但您未依規定另外記錄 (稅法第 1145(g)(1) 條) | 未記錄時間未滿一個月者,最高罰金 500 美元。 |
曼哈頓地區規定必須收取停車稅,但您不同意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巡查,或者您妨礙停車場地所進行之巡查作業 (稅法第 1145(g)(2) 條) | 違規當天最高罰金 500 美元, 之後的違規期間,每一天最高罰金 1,000 美元。 累計罰金不超過 10,000 美元。 |
刑罰和其他違規處分 | |
如有下列情況,可能的罰則包括罰款及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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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提出正當理由,我們得酌情降低罰金金額
若您能夠證明您係出於正當理由而未遵守營業稅與使用稅相關稅法,而非故意漠視,我們得酌情降低或免除本公告所載之民事懲處。請參閱規定第 2392.1 條 (第 20 章 NYCRR)。
收稅流程
如需瞭解稅務機關得透過哪些執法程序向未繳納或未安排繳納應繳稅金者追討欠稅,請參閱出版品 125:收稅流程 (The Collection Process) 中的概述。
注意:稅務公告是以淺顯用語向納稅人提供相關主題一般指引的資訊文件。稅務公告的內容在發佈之日準確無誤。然而納稅人應當理解,稅法內容及其釋義後續如有任何變動,皆有可能影響稅務公告的準確性。此文件提供的資訊不涵蓋所有情況,亦不能取代法律或改變法律釋義。
Note: A Tax Bulletin is an informational document designed to provide general guidance in simplified language on a topic of interest to taxpayers. It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ssued. However, taxpayers should be aware that subsequent changes in the Tax Law or its interpretation may affect the accuracy of a Tax Bulleti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document does not cover every situation and is not intended to replace the law or change its mea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