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及使用稅的申報要求
Tax Bulletin ST-275-CHI (TB-ST-275-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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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Date: Updated November 20, 2015
簡介
如果你已在紐約州就銷售及使用稅進行了註冊,則你必須申報銷售及使用稅。此公告說明年報、季報、及月報(未滿一季)申報者的銷售稅申報要求,包括電子申報規定。如果你不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銷售稅註冊,請參閱稅務公告:我是否需進行銷售稅註冊? (Do I need to register for sales tax?) (TB-ST-175)。
電子申報規定
如果銷售稅報稅人符合下列所有三項條件,則必須透過網路申報銷售稅:
- 自行準備稅務文件,沒有稅務專業人員的協助;
- 使用電腦準備、記錄或計算所需的申報,或按規定你在申報公司所得稅時必須採取電子申報;並且
- 有寬頻網路。
你可以透過網路申報所有銷售稅報稅表和細目表,包括:
- 年報、季報、及月報的銷售稅報稅表
- PrompTax 申報者的申報表單 ST-810
- 應繳稅額為零、修正過的稅表和最終報稅表
- 税表ST-330 預先繳納銷售稅記錄 (Sales Tax Record of Advance Payment)
- 税表AU-11 銷售及使用稅折抵或退稅申請 (Application for Credit or Refund of Sales or Use Tax)
你需要先完成一次註冊流程,才能進行網路申報。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銷售稅網路申報 (Sales tax web file)。
你的銷售及使用稅稅表
你的銷售及使用稅稅表是你經營活動的摘要,包括:
- 總銷售額;
- 非課稅和免稅銷售額;
- 應稅銷售額;
- 需報稅的採購或使用額;
- 申報的折抵;
- 銷售及使用稅和你收取或需要收取的任何特別稅;以及
- 你的當前營業資訊。
你申報銷售稅的頻率取決於應稅銷售額 (以及適用使用稅的採購額) 或需繳納的稅額。即使你並未在納稅期間進行任何應稅的銷售或採購,也必須按時申報銷售及使用稅。
下表摘要說明應申報的銷售稅表單。此公告的後續頁面及提供的連結將進一步說明税表及細目表。
你將申報: | 税表及細目表 | 申報期間 |
---|---|---|
季報報稅表,如果:
(大多數纳税人在第一次註冊收取銷售稅時採用季報。) |
ST-100,紐約州及地方銷售及使用稅季報報稅表 (New York State and Local Quarterly Sales and Use Tax Retu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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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將申報: | 稅表及細目表 | 申報期間 |
---|---|---|
年報報稅表: 如果年度應繳稅額在 3,000 美元以下,則應採用年報。 |
ST-101,紐約州及地方銷售及使用稅年報報稅表 (New York State and Local Annual Sales and Use Tax Return) |
3 月 1 日至第二年 2 月 28/29 日。 |
你將申報: | 稅表及細目表 | 申報期間 |
---|---|---|
未滿一季度(月報)報稅表: 如果你现在屬於年報或季報報申報人,並符合以下條件,則從下一個銷售稅季度的第一個月開始,就應採用未滿一季度(月報)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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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
PrompTax
PrompTax 是特定纳税人必須採用的電子申報及繳納計畫。如果你是特定的纳税人,稅務機關 (Tax Department) 會以郵件通知你。PrompTax 是一項法定計畫,要求大型銷售稅纳税人(一般一年應繳納的銷售及使用稅超過 500,000 美元):
- 按照特別的加快繳納時間表以電子方式繳稅;以及
- 申報採用銷售及使用稅季報報稅表,用以協調前一個會計季度繳納的全部税金。
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PrompTax。
如何決定初始申報頻率
每年申報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則在登記銷售稅時自動將你分類為年報申報者:
- 你表明你預期不會繳納或收取任何銷售及使用稅 (例如,你註冊取得免稅憑證),而且
- 你說明你的主要業務是製造商或批發商所經營的業務。
年報報稅表單 ST-101 : 紐約州及地方銷售及使用稅年報報稅表 (New York State and Local Annual Sales and Use Tax Return) 涵蓋 3 月 1 日至第二年 2 月 28/29 日這段期間。由於銷售稅一般應在納稅期間結束後 20 天内申報,年度申報在3 月 20 日截止。
每季申報
如果你不符合每年申報的資格,在第一次登記銷售稅時你將被劃分為季報申報者。
- 季報涵蓋的納稅期間是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以及 12 月 1 日至第二年 2 月 28/29 日。
- 季報的申報在相關季度結束後 20 天內截止。
你的申報頻率可能會變更
你的申報頻率可能會隨著應稅銷售額或應繳稅額的變化而變更。你若透過網路申報,網路將會自動指導你使用正確的申報頻率。
季報變更為年報 - 如果你是季報申報者,並且最近四個申報季度需繳納總稅額低於 3,000 美元,稅務機關會將你重新分類為年報申報者。稅務機關將通知變更情況。
年報變更為季報 - 如果你目前是年報申報者,在你的年度納稅期間,需繳納的銷售及使用稅總額超過 3,000 美元,稅務機關會將你重新分類為季報申報者。申報頻率變更將在銷售及使用稅總額超過 3,000 美元的年度後第一個銷售稅季度生效。稅務機關將通知變更情況。
季報變更為月報(未滿一季度)- 如果你在任何一季的應稅總銷售額(以及適用使用稅的採購額) 等於或超過 300,000 美元,則必須開始每月申報。申報頻率更改將在你的季度應稅交易額等於或超過 300,000 美元後的第一個月生效。稅務機關將通知變更情況。
你必須持續每月申報,直到連續 4 季的應稅銷售額低於 300,000 美元為止。屆時,你可以聯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為季報申報狀態。
注意:如果你是Tax Law(稅法)第 12-A 條所規定的汽車燃料或柴油車燃料經銷商,並且總共銷售 100,000 加侖以上的汽車燃料或柴油車燃料 (無論應稅或免稅),則你必須從下一個銷售稅季度的第一個月開始採用月報。你必須持續採用月報,直到連續 4 個季度的石油產品總銷量低於 100,000 加侖,屆時你可聯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為季報狀態。
可能需要申報的其他表單
除了申報主要報稅表之外,你可能還需要使用一個或多個細目表來申報特定交易。你應依據下述特定條件,決定是否申報 A、B、CW、FR、H、N、P、T 和 W 細目表:
- 細目表 A 適用以下情形:用以提交納蘇縣或尼亞加拉縣的餐飲項目 (餐廳用餐、外帶等等) 和旅館/汽車旅館住宿以及尼亞加拉縣門票、俱樂部會費和歌舞表演費的應稅收入及應交稅額。
- 細目表 B 適用以下情形:如果你(1) 在學區或都市課稅的某些縣提供非住宅水電瓦斯服務,(2) 提供適用地方銷售稅的住宅能源和服務,(3) 是提供以上服務或使用分表承租計費的供應商,或 (4) 採購以上任何項目但未繳納銷售稅 (依據直接付款許可、免稅採購憑證或其他)。關於住宅能源的稅率,請參閱出版品 718-R:住宅能源及服務的地方銷售及使用稅稅率 (Local Sales and Use Tax Rates On Residential Energy Sources and Services)。
- 細目表 CW 適用以下情形:如果按規定你可以不採用網路申報(亦即你採用書面報稅),此表則用以提供你對於應稅銷售額或適用使用稅的採購額申請折抵的資訊。
- 細目表 FR 適用以下情形:你零售合格的汽車燃料或公路柴油車燃料,或你對於自己本身使用的庫存中合格的汽車燃料或公路柴油申報使用稅 (請參閱出版品 718‑F:合格汽車燃料、公路柴油車燃料和 B20 生質柴油的地方銷售及使用稅稅率 (Local Sales and Use Tax Rates on Qualified Motor Fuel, Highway Diesel Motor Fuel, and B20 Biodiesel)。
- 細目表 H 適用以下情形:你零售的服裝和鞋類符合紐約州及部份地方銷售及使用稅免稅資格 (請參閱出版品 718-C:服裝和鞋類的地方銷售及使用稅稅率 (Local Sales and Use Tax Rates on Clothing and Footwear))。
- 細目表 N 適用以下情形:你在紐約市提供適用銷售稅的特定服務,請參閱稅務公告:紐約市各種個人服務及相關銷售 (Miscellaneous personal services and related sales in New York City) (TB-ST-575)。此外,如果你在紐約市經營停車服務,請使用細目表 N-ATT。
- 細目表 P 適用以下情形:你是註冊對於銷售及使用稅採用 PrompTax 方式繳納稅金的經销商,並且按規定你可以不採用電子申報(亦即你採用書面報稅)。
- 細目表 T 適用以下情形:申報在特定的縣、學區和都市提供電話服務、電話應答服務和電報服務需繳納的銷售稅。
- 細目表 W 適用以下情形:你的採購適用符合資格的帝國區企業(Empire Zone Enterprise, QEZE) 銷售及使用稅折抵。如需判定你是否符合資格,請參閱 每季細目表 W 指示 (Quarterly Schedule W Instructions)。
申報時間
銷售稅一般必須在相關納稅期結束後 20 天內申報。如果沒有在截止日期當天或之前申報並繳納需繳納的稅額,將遭處以罰金並追繳利息。
未能申報並繳稅的罰金及利息
如果你延遲申報和/或未繳納全部應繳稅額,將遭處以罰金並追繳利息,而且你將不能申請經销商收取折抵 (請參閱稅務公告:經销商收取折抵 (Vendor collection credit) (TB-ST-925)。罰金及利息以應繳稅額為準計算。延遲申報的最低罰金為 50 美元,即使申報期間沒有應繳稅額亦然。
利息以應繳稅額為準計算,從報稅的截止日期累計至繳稅日期為止。利息採按日複利計算,利率可能每季調整。你可使用線上 罰金及利息的計算 (Penalty and interest calculator) 確定應繳罰金及利息的金額。此外,如果未履行收取和繳交銷售稅的責任,還將可能遭受民事及刑事處罰,請參閱稅務公告:銷售及使用稅罰則 (Sales and use tax penalties) (TB-ST-805))。
注意:稅務公告是以淺顯用語向納稅人提供相關的一般指引性的資訊文件。稅務公告的內容在發佈之日準確無誤。然而納稅人應當理解,稅法內容及其釋義後續如有任何變動,皆有可能影響稅務公告的準確性。此文件提供的資訊不涵蓋所有情況,亦不能取代法律或改變法律釋義。
Note: A Tax Bulletin is an informational document designed to provide general guidance in simplified language on a topic of interest to taxpayers. It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ssued. However, taxpayers should be aware that subsequent changes in the Tax Law or its interpretation may affect the accuracy of a Tax Bulleti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document does not cover every situation and is not intended to replace the law or change its meaning.